通过美国经纪商交易的外国股票的保证金处理方式

作为一家在美国证监会(SEC)注册、协助客户完成证券交易的交易经纪商,IB LLC须遵守各类与授信和保证金贷款有关的法规。对于外国权益证券(即非美国发行人发行的证券),Reg.T规则允许美国经纪商向符合要求的证券提供保证金贷款,这些证券应在联邦储备委员会定期发布的“外国保证金股票”列表上,或根据美国证监会法规15c3-1或“无异议函(no-action letter)”被视为拥有“现成市场(ready market)”。

2012年11月以前,“现成市场”包含“富时环球指数(FTSE World Index)”中由外国发行人发行的权益证券。. 该定义基于美国证监会1993年的一封无异议函,且基于这样一个前提:尽管这些证券在美国没有现成的流通市场,但其可以方便地在外国市场上卖出。 2012年11月,美国证监会发布了一封后续的无异议函(www.sec.gov/divisions/marketreg/mr-noaction/2012/finra-112812.pdf),该文件拓展了被认为有“现成市场”的外国权益证券的范围,即纳入了在富时环球指数中、但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证券:

 

1. 在富时环球指数承认的国家的外国交易所上市,且该证券至少在该交易所交易了90天以上;;

2. 外国交易所的每日买价、买价和最后价通过电子报价系统持续向美国经纪商提供;

3. 在其上市交易所前20个工作日的日交易量中位数达到10万股或50万美元以上(不包括执行计算的经纪商买入的股票);

4. 过去10个交易日股票单日的流通总市值超过5亿美元。

注:如果满足以上条件的证券之后不再满足条件,则经纪商有5个工作日的时间窗口,之后该证券将不再被视为用“现成市场”,进而不再支持保证金贷款。

不满足以上条件的外国证券不可使用保证金贷款,因此,不具备贷款价值。请注意,前述无异议函中提及的外国权益证券不包括期权。